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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7章 公诉词

“三天庭审的时间里,公诉方已经向法庭出示了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。根据证据可以证明2022年5月中旬的一天,被告人郑方提出与苏玲建立情人关系,被苏玲拒绝后,又马沙滩杀害苏玲的全部事实。” “根据尸检报告、颅骨身源鉴定、辨认笔录、短斧物证、砍痕鉴定和血型鉴定,可以印证被告人郑方关于危害苏玲的供述内容。被告人郑方在本案中,认罪态度不好,其行为情节恶劣,需要从重惩处。” “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证人证言。而证人又多数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,其证言并不可靠。” “本案对于被告人的控诉,是基于技术证据为基础的证据体系而提出的。仅一些人看到了,听到了之类的证明,就否定已经科学手段确定的事实,这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,而辩护方提出的关于死者是不是苏玲的怀疑,其实并不需要质疑,因为鉴定本身已经可以证明,死者就是苏玲。” “郑方所犯罪行不只在于剥夺被害人苏玲的生命,更为重要的是其犯罪手段残忍,社会影响极坏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郑方通过各种手段逃避侦查,主观恶性极大。公诉人建议法庭对郑方的罪行从重处罚。没有其他公诉意见了。”马东生说道。 在场所有人都知道马东生后面两句话是什么意思,不过大家也都有些不以为然。这种案件,郑方就算是配合检察机关,就有机会活命了吗。这可是严打期间,多少没有这个案件影响大,情节也不突出的案件,最后不也是判了死刑吗。郑方明知自己的案情,垂死挣扎一下,这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。 “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。” “审判长,鉴于今天庭审时间已经很长了,我建议咱们中午休庭,下午再开庭审理。”田诗突然提出请求道。 “辩护人,今天庭审的时间是长了一些。可是案件已经进入辩论阶段,公诉人也发表了公诉词,辩论阶段已经进行了一半,我们这个时候休庭不太合适吧。况且辩论阶段已经进入尾声,你再坚持坚持,把庭审进行完,我们也好尽快研究案件,尽早宣判。”董倩说道。 董倩还不知道田诗是个什么情况,很明显田诗叫停庭审,肯定是别有目的。什么叫庭审时间长,这不过是一上午而已,第一天、第二天庭审时,都开到了晚上,也没有见你田诗叫苦叫累过。现在突然以这个名义叫停庭审,那还不是此地无银呀。 董倩已经不想再有什么意外了。这次庭审有了太多的意外,太多的惊喜,被称为东阳市有史以来控辩对抗最为激烈的庭审。控辩双方各显神通,无论哪方输赢,他们都是赢家,都体现出了自己超强的专业能力。 但是就法官来说,这次庭审就非常难受。控辩双方把法官的光环全部抢走不说,还给法官留下了如何裁判的难题。双方都拿出了足够充足的事实与证据,脸露完后把难题扔给了自己。因为实力对于接近,案件事实的认可上,法官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。这个时候,董倩希望马上把庭审结束,多一分钟也不想再继续下去。所以对于田诗休庭的请求,董倩一口回绝。 “审判长、审判员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,东阳市明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方的委托,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本案一审的辩护人。” “本人接受指派后,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调查,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,发表辩护意见如下。” 田诗辩护词的开头似乎很老套,但无疑是符合本案办理过程的。在本案中,田诗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。相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惯常表现来说,田诗无疑是更加努力的。 一般情况下,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,很少主动收集相关证据。这不只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能力问题。律师收集证据时,存在一定的困难,这是一个常见的情况。这个问题困扰了司法界二十多年,一直也没有什么太好的解决方法。 除了取证难的原因以外,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律师取证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。刑事案件中,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辩护,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。律师的对立一方往往就是侦查机关、检察机关。我们的这个社会往往是复杂的。面对办案机关提供假证将承担法律责任,证人也好,其他出证主体也好,往往对提供假证、作伪证,有着较高的风险意识。而对于律师,这些主体往往就没有这么多想法了。 律师因为自身的能力欠缺,收集的证据就算是伪证,多数情况下也难以查证。这些伪证通过律师提供给办案机关,一旦出现问题,律师就会被追责。很多律师就是因为证据问题,被追究刑事责任。 也正是因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,目前国内刑事案件中,律师很少会自己取证。有一些律师干脆就放弃办理刑事案件,专注办理经济案件,既有钱赚又少了不少风险。 经济案件虽然可以赚到更多的钱,但一个律师的价值,在社会层面体现最为突出的,还是刑事案件。历史上无数经典案件中,律师流传下来最为着名的案件,还是那些穿越历史时空,永远不朽的经典辩护! 也正是因为理解刑事案件对于一个律师,一个法律人的价值,田诗才会同意承办这起案件。要知道律师承办案件,关系到律师的职业生涯,就算是有个人因素的介入,那也只是起到一小部分作用。最后促使田诗决定办理这个案件的,还是田诗出于对自身价值的追求。东阳市检察院的马东生承办这起案件,也是这个道理。普通的法律人,对于这种复杂案件往往想到的是难度。而那些真正有实力的法律人,则是在考虑这起案件是否可以表现出自己强大的专业能力。他们的专业能力需要这样的大案来体现,需要一个合适的平台来展现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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